简介:三、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一)新刑法规定中的问题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未查清的分情况处理三、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1)新刑法规定中的问题(2)解决途径四、关于我国新刑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的建议(一)该款规定的罪名与相关罪名的包容问题(1)强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罪(2)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贩卖毒品罪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二)非该款法定罪名的犯罪的加重情节包含上述法定犯罪行为的处理(1)强奸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2)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三)解决途径,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
简介:摘要: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受害者王某(女 10岁)被杀身亡,经过警方走访调查发现蔡某某(男 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王某的事实。依照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蔡某某是明知自己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法定年龄而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进行加害行为,并在事后采取冷漠的态度。虽然蔡某某未达法定年龄,但是其深知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可以躲避法律的制裁,这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这个案件直接反映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逐渐低龄化和手段的残忍化的国情。
简介:《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简介:关于降低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争议由来已久,学者们各持己见。并且从我国立法文件的演变来看,对于该问题也确实存在反复。近来由于青少年暴力事件不断增加,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扩大化、低龄化的趋势,使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呼声再度增强,以期发挥刑法的惩戒功能。关于刑法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推定,一方面在经验领域内对先验性的事实争论的空间不大;另一方面由于刑法的片段性,必然需要确定一个起点,而一旦该起点确定则必然存在高低上下之争。虽然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可以弥补刑法片段性的不足,但也带来了更难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出于政策性因素的考虑,如果对青少年犯罪的规制不能脱离成年人刑法的"藩篱",即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仍无法解决问题。因此,在我国现有的刑法语境下,无需也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简介:摘要时下未成年人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低龄化明显,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40年未变的现实性,我国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低龄化趋势明显。我们应该通过社会、家庭、学校等多种渠道的合力教育,让弑亲弑友的悲剧不再重演,让未成年人的人生辉煌灿烂。
简介:行为人要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个必备的要件是行为人行为时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香港刑法属于英美法系,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其特殊之处,因此,研究香港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便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