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噪声源于拉丁语单词,意思是“不想要的声音”“大声、不愉快或意外的声音”。噪声污染不仅对城市居民的影响很大,而且交通噪声和工业噪声对道路沿线的小城镇也有影响。即使在发达国家,噪声也正在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但不为人所注意的污染形式。道路交通、喷气式飞机、垃圾车、建筑设备、制造工艺和割草机是这些有害声音的主要来源。暴露在85~90dB的连续噪声中,尤其是工作在工业环境中,可导致渐进性听力丧失,并伴有听力敏感度阈值增加听力受损。噪声污染的法律定义也有一个发展过程,2022年6月修改完善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实施。事实上,“防治法”修改之前已经发现一些噪声产生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施工部门必须采取减震和降噪措施。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数据,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报告、信访、通报管理平台共收到44.1万多个公共通报,其中噪声干扰问题占41.2%,居各种环境污染因素的第二位,并且在全国的噪声污染中,社会的噪声污染投诉的通报数量最多。
简介:通过2012年5月至10月对凡河榛子岭水库上游河段的水质监测,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凡河榛子岭水库上游河段水体的水质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价,同时与单因子指数评价法评价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2种评价方法的评价结果存在较大差异,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价得到的水质评价结果相对较好;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价,仅6月的杨坟沟、岱海寨断面及9月的杨坟沟断面的水质为Ⅴ类,其他月份各监测断面的水质均符合Ⅲ类水质标准要求;而采用单因子指数评价法的评价结果仅9月份的杨坟沟断面的水质达到Ⅱ类水质,其余各月三个断面监测的水质均超出Ⅴ类水质标准。在水质评价中,应根据评价目的合理选择水质评价方法,使水质评价结果更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