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的基层治理结构,有自治空间,但没有自治权,是单中心(集权)权威秩序,不是多中心(分权)自治秩序。基层社会自治的建构,一是自治权的法律保障,即明确社会自治权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不同层次的自治体之间的权利内涵和边界。二是政府、社会、市场等领域的多中心公共治理主体的形构。三是重构主体社会。祛除社会对国家的依附性,自治原则才可能建立起来。从基层总体治理上看,建构基层社会治理的自治权力结构体系,具有社会利益组织化和社会秩序维系的制度创新意义。
简介: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
简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法治性与规律性,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效率性与和谐性,取得各族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必须坚持不断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强化街道(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充分发挥社区自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提高政府推进社会依法自治的能力;增强社会组织依法实现自我管理的功能,提高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管理服务社会的能力;强化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管理与服务,提高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