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简易程序有三个基本价值,即效率、效益、正义。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做出了重要调整。在此背景下,为客观展现刑事诉讼运作的机理,针对刑事简易程序价值趋同下的追诉倾向、事实认定下的程序简化、辩方制约缺位下的职权主义、分权失效下的流程协作等检法关系特点进行剖析。上述四个特点也表明立法上的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存在完善的空间:一是法检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作用"弱化",一定程度上受法检机关各自的目标考核机制和差错案件追究机制影响;二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法检机关与私权利的被告人之间的权利明显"不对等",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选择权、变更权及救济权尚没有得到足够保护;三是刑事简易程序控辩双方的作用"虚化",简易程序不等于简单化,甚至以牺牲公正为代价。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仍需进一步协调平衡。
简介:立法程序的意义首先表现在立法程序是立法合法性的来源。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这种规范是由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创制而成。法定的立法程序是法案转化为法律的形式要件。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立法程序本身的合法性。如果仅有立法者的合法性而无立法过程的合法性,法律就缺乏其正当性。同时立法程序又是民主立法的基础。立法权是化解在立法程序之中的。立法程序中的权利包括: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以及法律的公布。在立法实践中,立法程序所赋予的权利,正是立法权在操作过程中的表现。缺乏立法程序的具体化,立法权只是一种可能的权力而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