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欧盟肩负准宪法性的使命来争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外交实践中作为诉讼方和调停者出现。因此,本文呈现了欧盟在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组织中参与诉讼及在国际法庭中根据"法庭之友"提出建议的法律基础和实践材料。随后,本文回顾了欧盟应第三方或当事方的请求在执行军事、政治、法治和边境任务以控制冲突方面作出的贡献。此外,本文还论及到欧盟在俄格冲突(2008年)、塞浦路斯问题和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边境冲突中的作用。笔者的结论是,充分的证据证明布鲁塞尔总部的相关实践支持《联合国宪章》第33条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些出自一个国际组织的实践表明这一原则已在包含所有国际行动者的全球法律体系中取得了重大成就。
简介:两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各种全球性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国际社会出现了组织化的趋势,并推动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①欧洲联盟作为一种新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正在发展为高度一体化的经济与政治实体。欧洲联盟的演进历程,既显示了欧洲区域一体化集团化的特殊性,也具有当今世界组织化趋势的典型代表性意义。③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一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历史回顾建立统一欧洲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卢梭、康德等学者那里,并为后来国际组织的产生作了理论准备。二战结束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1950年5月,法国外长舒曼发表一项关于建立法德煤钢联营机构并向其他欧洲国家开放的声明
简介: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根据自己从来文中掌握的犯罪资料独立启动对任何一个缔约国国内发生的犯罪情势进行调查的权力.它既是最能体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的权力.同时也是国际社会最担心被滥用的权力。在《罗马规约》缔约过程中。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行使是各国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基于对检察官滥用权力的疑虑.《罗马规约》为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设置了一定的制约机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从上任伊始便采取了对自行调查权尽量备而不用并鼓励缔约国自我提交情势的策略:尽管检察官对肯尼亚和科特迪瓦情势两次行使自行调查权的实践取得了成功,但这并不会改变其审慎使用自行调查权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