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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案例回放:张先生原在武汉某公司工作。2009年3月辞职去了江苏。张先生与原单位签定的是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张先生必须在该单位工作满五年,如果提前辞职,单位有权扣发其一年的工资性收入作为违约。因迫于单位的强势,张先生在合同签定时没有提出异议。后张先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单位批准后,以张先生工作没有满5年,且有合同约定在先为由,扣发其一年的工资25000元。双方协商不成引起争议。

  • 标签: 约定违约金 工资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 合同约定 合同签定 张先
  • 简介:依据规定,约定违约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官只能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统一.有鉴于此,文章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 标签: 违约金 约定 调整
  • 简介:摘要在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的相关问题中,电费违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手段。按照电费违约收取政策和供用电双方所签定的《供用电合同》,电力企业不仅能够有效的向用电客户催收其应缴纳的电费,并能够在客户发生欠费等违约行为时按规定计收电费违约,从而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尽管电费违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供电企业与司法部门对其尚未建立统一、准确的认识,在电费违约的属性、比例等方面还存在着误解,甚至可能会为供电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

  • 标签: 电费 违约金 法律
  • 简介:要点提示依照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可以在民间借贷中约定数种违约以及违约的比例和额度.但违约责任一方面固然要承认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权利滥用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而承认公法干预的合理性.对这种制度的价值选择直接关系到私人利益和社会秩序。违约作为一种预先确定的违约责任,其与违约情形间存在对应或牵连关系,表现在司法上,应根据违约的具体情节,对交易主体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给予适当的平衡,使当事人确立的契约条款公平化。

  • 标签: 约定违约金 民间借贷 法律适用 违约责任 契约精神 意思自治
  • 简介:近年来,由违约方提出的关于约定违约过高的诉讼在不断增多,而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的过程中,因为我国的《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关于损失过高该如何认定等问题,导致了最终裁判的结果出现了很大的差异化。本文就约定违约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展开讨论,通过分析两起典型的案例,列举了目前存在的两种观点,即举证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和举证责任应当由守约方承担,随后笔者简单地总结比较了这两种观点存在的理由,最后联系实际提出违约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建议。

  • 标签: 违约金 举证责任 调整
  • 简介:  法国民法典一方面规定违约条款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约定的(第1226条),  法国民法典在第1152条以及第1226至1233条规定了违约条款,而立法是在债之担保处规定违约还是在债务不履行(违约)责任处规定违约

  • 标签: 散考 违约金散
  • 简介:违约违约选择权的当事人定价,其性质是当事人约定违约价格。法定违约救济措施性质为法定违约价格,违约为当事人约定违约价格,两者意在向违约方施加成本以促进效率合同行为。选择权合同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效率激励,有助于实现合同福利最大化目标。按违约违约价格论解释,违约违约赔偿并无直接联系,所以违约分赔偿性和惩罚性的二分法并不具有正当性,违约的规制应以是否违反平等自愿原则为依准。

  • 标签: 违约金 违约价格 二分法 违约金调整
  • 简介:违约作为一种传统的制度,来源于罗马法,历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违约的性质或职能等表述不一.本文试图在学习两大法系的不同规定上,结合我国合同立法及实践,就违约的特点、职能、性质及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的相互关系上,发表一点管窥之见.

  • 标签: 违约金 特点 性质 相关制度
  • 简介:<正>违约的性质,主要取决于违约在合同之债中作为独立的违约责任方式所起到的作用和应有的地位。换句话说不同种类的违约责任方式,由于其法律意义不同,具有各自的作用和地位,因而其性质也各有特点。世界各国,不论是普通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均认为违约具有确定性。

  • 标签: 支付违约金 双方当事人 责任方式 损害赔偿 惩罚性 债权人
  • 简介:一般认为违约可分为赔偿性违约和惩罚性违约。现有的违约性质上存在着缺陷,应进行完善。本文在探讨违约的性质的问题上,从其法律特征上来确定究竟性质为何,从而对其进行制度重构,以期完善我国的违约相关制度。

  • 标签: 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制度重构
  • 简介:本文拟以律师视角、从实务角度探讨违约问题。

  • 标签: 违约金 律师 视角
  • 简介:违约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其实质是赋予法官对合同自由进行等价有偿的干预。酌减规则是针对惩罚性违约数额与其所担保的利益不等价而设计的制度,只适用于惩罚性违约,而不应适用于赔偿性违约违约酌减以违约约定有效成立、违约请求权已经发生效力并继续保持效力为构成前提。在债务人主张违约过高的情况下,法院须根据债务人提供的事实予以判断,而在判断违约数额是否过高时,应抛弃以实际损失为基点的模式,而应考虑债权人基于合同可以享有的所有利益,具体根据违约情况、违约结果、债务人利益以及合同损害继续发展的状况综合衡量违约数额是否过高。

  • 标签: 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担保性违约金 违约金酌减
  • 简介:违约问题,国家并无一定标准,除非辞职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才须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关于违约方面的条款,劳动者辞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不支付违约。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 标签: 违约金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辞职 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
  • 简介:<正>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理论沿袭苏联民法的观点,认为违约既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又是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我国《经济合同法》及随后颁布的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合同条例按照这一理论确立了赔偿性违约与惩罚性违约、法定违约约定违约

  • 标签: 支付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 合同条例 赔偿性违约金
  • 简介:随着我国的施行,新的违约制度开始运行.违约制度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违约属于违约责任还是属于债的担保方式;违约是否为独立于赔偿之外的违约责任形式;违约具有赔偿性还是惩罚性.本文就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违约制度进行解析.

  • 标签: 违约金 违约责任形式 赔偿性
  • 简介:违约性质的讨论应当区分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意义之违约的性质问题,二是具体法律条文与合同条款中违约的性质问题.一般意义之违约性质属合同违约责任.划分惩罚性违约和赔偿性违约的标准应采损害预设标准.《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违约乃赔偿性违约.应当遵从限制适用惩罚性违约以实现公平的精神将第114条第3款违约解释为赔偿性违约.我国现行法律上仍有惩罚性违约的存在空间.具体合同条款中违约的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当事人对其性质约定不明的,应首先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125条来处理;仍无法确定其性质的,应解释为赔偿性违约.

  • 标签: 一般意义之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 简介:定金、违约以及赔偿是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定金,是指台同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标签: 定金 不履行 返还 赔偿金 违约金 约定
  • 简介:法官:2008年5月10日,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从事会计工作,无论是我还是公司,如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此后,因我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工资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遂于2008年10月9日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将在次月12日离开公司,但遭公司拒绝。同年12月15日,我悄悄离去并供职于另一企业。公司遂以我违约为由要我支付5万元违约。请问:我应否支付?

  • 标签: 违约金 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 劳动者 《劳动合同》 会计工作
  • 简介:提前还贷该不该收违约,最近成为沪上媒体争议的热门话题。应与不应借贷双方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且都言辞确凿理由充分。尽管收取违约的提法还仅停留在舆论上没有实际实施,但有必要在理论上与以澄清。笔者认为提前还贷属合同变更行为,不应从合同单方利益考虑简单地认为违约与否。

  • 标签: 提前还贷 借贷 违约金 利益 合同变更 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