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在国外,社会调查员一般由专职利会工作者担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有两种形式:一是外聘型,即由社会团体来担当社垂调查主体,二是内聘型,即由法院来担当社会调查主体。时下,理论界对法院、检方、辩方、社圣组织承担社会调查主体都存在着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在当下控辩审的诉讼结构中,赞成暂由法蹋内部、合议庭成员之外人员组成社会调查主体。具体来说,在法院内部成立独立建制的社会调查豆办公室,选聘专职的社会调查员来担当社会调查的主要主体。这种暂行性的主体模式,随着司法倒革的进行。可逐渐转由社会组织担任。在这种情形下,建立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应在选任资格、经黉保障、介入时间、调查对象四个方面进行考量。同时,要对专职社会调查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培训以保障队伍质量和调查水平,为做到调查的客观性、完整性,建议以调查表格的形式,取代主观,“比较强的调查报告,在相对独立的量刑阶段予以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避免审判人员先入爿主的价值判断,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简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议题的实质是国家政治智慧和责任承担,关键是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及其政治决定因素,核心是国家福利责任承担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应将国家政治智慧、政治承诺、责任承担转变为国家行动议程和战略规划活动,将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政策研究、宏观战略规划、国家行动战略、制度化创新付诸社会实践。对此,应尽快创建“国家儿童福利与家庭福利局”,建立综合性和系统性家庭津贴制度,组建“中国儿童福利与家庭福利基金会”,制定《儿童福利法》与《家庭福利法》,加强社会立法与社会福利立法,组建“中国儿童福利与家庭福利协会”,加强儿童福利基础理论与比较政策研究,加强社会福利教育研究与培养儿童、家庭社会工作者,大力开展全国性、试验性儿童福利与家庭福利项目,开展全国性儿童福利与家庭福利运动等十二个国家行动计划与政策。
简介:"中国青年人口和青年发展统计报告(2017)"以《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的青年发展领域为依据,以中国14-35岁青年2015年度发展状况为主要对象,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6)》、《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6》、《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6)》、《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2016)》、《中国法律年鉴2016》、以及《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2016》等全国数据的综合分析研究形成,涵盖青年人口、青年教育、青年健康、青年婚姻、青年就业、青年政治参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青年社会保障(残疾青年发展)、青年留学、女性青年和少数民族青年共12个方面。
简介:不论是社会学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还是历史制度主义,都过分关注制度的稳定性以及外生性的、大规模的制度变迁,大多忽视了那些内生性的、通常以增量方式发生的渐进式制度变迁。本文在检视上述理论盲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渐进式制度变迁的解释框架。该解释框架区分了替代、叠加、偏离和转换四种制度变迁模式,解释了不同类型的制度变迁发生的根源及其机理。文章进一步指出了不同类型的变革推动者——制度的反叛者、共生者、颠覆者和机会主义者——在推动制度变迁过程中使用的策略以及这些策略得以生效的制度和政治环境根源。最后,在分析不同变革推动者之间进行的不同层次的联盟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解释了渐进式制度变迁的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