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安全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数据处理的主体、个人信息范围、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则、数据处理规则及数据跨境流动等法律制度。《网络安全法》的'大数据条款'为数据交易和数据流通的大数据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但个人信息范围仍很广泛,个人信息界定缺乏明晰的标准,数据处理的匿名化处理标准仍有待明确,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双告知'制度会不合理增加运营成本,甚或引发用户恐慌,个人信息删除更正权存在容易被滥用的风险,跨境数据流动中的重要数据范围界定仍有待明确。建议采取'合理识别'原则确定个人数据范围,遵循'合理匿名化'标准进行数据匿名化处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定跨境数据流动配套规则等,进一步完善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后续配套制度。
简介:商业网络推手是伴随中国互联网发展出现的突出现象,经历了从PC互联网时代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不断演进。商业网络推手内生于互联网经济,其出现和动态演进不可避免,这是由互联网各类服务形态和模式决定的,本质在于通过利用低廉的劳动力和信息技术获取价值。伴随着每一次新型互联网入口的出现,只要刷单有利可图,就会出现内嵌于低端廉价劳动力市场的推手行为。网络推手的行为越来越呈现为'网络化'的组织形态,从而使整治行动变得愈加困难。法律规范无法根治这一问题。但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提升,以人工为劳动力的网络推手行为会逐渐被人工智能取代,这将使针对分散行为主体的规制转向针对集中化算法的规制。
简介: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简介:我国司法拍卖的发展可以分为'与现场拍卖相结合的委托拍卖原则时期''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自主拍卖原则时期''委托拍卖原则假借司法网络拍卖复辟时期''自主型网络拍卖原则的回归及其规则构建时期'四个阶段。为防止司法腐败,重庆模式率先在委托拍卖框架下引入局域网电子竞价系统与互联网电子竞价系统,成为中国网络司法拍卖的雏形。以节约诉讼资产处置成本为中心任务的浙江模式借助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自行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试点,标志着中国网络司法拍卖的正式诞生。网络拍卖优先原则与自主拍卖优先原则相结合的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成为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采用的处分性执行措施,是中国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方向。
简介:“口袋思维”入侵网络犯罪不仅表现在“口袋罪”的触须延伸至网络领域,而且还表现在纯正网络犯罪的“口袋化”倾向。“口袋罪”所具备的“模糊性”、“随意性”等特点与网络犯罪的“复杂多变性、专业技术性”等罪情特征相互迎合,共同决定了“口袋思维”入侵网络犯罪之必然性。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口袋罪”依赖将会引发司法“惰性”,掩盖实际罪情,难以对网络犯罪作出整体考量。然而,“口袋罪”的广泛适用将会降低法律权威,危及刑法的“专业槽”,最终吞噬刑法本应具备的实践理性。约束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口袋思维”,需立足于类型化之方法,推动网络谣言与适用罪名的类型化对接、传统犯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竞合的类型化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在网络犯罪治理中坚守刑事法治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