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官在量刑时应当权衡一切对犯罪人有利或者不利的情况,如犯罪人的年龄、成长环境、悔罪情况、侵害的法益、违反义务的程度等,其中犯罪行为引起的结果在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法定的加重结果、法定刑之外造成其他的违法结果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结果等。对这些因素的不当考量将会造成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间接处罚,这无疑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在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过程中,财产损失和赔偿因素即具有重要的影响力,除此之外,社会地位、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的亲疏、社会舆论等对间接处罚产生重大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努力克服影响间接处罚的诸类因素,防微杜渐,不断加强对间接处罚的禁止。
简介:一、传统[1]定罪量刑与情感是"相忘于江湖"(一)传统定罪量刑拒斥情感的原因1.对情感的不信任在西方,对情感的研究一直处于哲学社会学的边缘,如"古希腊哲学家芝诺认为,激情是灵魂的一种不合理的不自然的运动,或者是一种过度的刺激。而克吕西波甚至探讨了情感的产生和最主要的情感形式,认为人们对情感不仅要节制,而且应该彻底根除。根除了情感,人就是自由的"。[2]究其原因,可归结为情感的诸多与生俱来的特点,即作为元命题的不可定义性,以及情感自身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不易把握性等特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情感始终没有获取哲学、社会学家的"信任",这也就决定了
简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少,很大程度上源于刑法理论上并未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与民事规避执行行为的区别予以充分讨论。本文通过结合司法实例,在对此问题进行刑法教义学分析的基础上,将有关结论与工程建设领域这一特殊领域的相关问题结合起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判决、裁定要求行为人支付一定数额财产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故意实施使应当执行的财产物理灭失或法律灭失的行为;或在判决、裁定要求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时,行为人经多次通知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故意设置障碍等情况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罪。
简介:摘要本文通过对抢劫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特征、处罚、行为对象、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的认定、携带凶器抢夺认定抢劫罪的情况,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以及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等的具体内容,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提出了对抢劫罪的正确认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