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价格调整条款模式的确定,使得原本当期无法达成的交易得以成就,实现了交易双方以缔结合同的方式达到在上市前对企业投资的真实目的。股权价格调整条款的设置虽克服了在交易时存在标的物价格不确定等因素,但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的法律性质与普通股权不同,故而公司法规范股东义务的条款并不完全适用。投资溢价款在被投资企业业绩承诺兑现前是归属于投资人的财产,不应依财务制度或惯例决定其法律上的归属。一旦此类条款产生争议,在法律适用层面应严格区分合同法与公司法的适用范畴。与此相关,在资本市场领域,对“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保底条款无效”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于违法”等法律规定也应严格甄别,谨慎适用。
简介: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地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和技术进步水平也得到进一步的加快和提高。在资源配置以市场为主的大环境下,已经逐步取消过去计划经济下由于严重缺电而给予电力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随着各项优惠政策的取消,在社会不景气指数制约期,受社会环境的影响,电力企业资源获取困难,平均固定成本上涨、市场销售不旺、沉淀资本增大、电费回收困难、应收账款增多、产品限价。与此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支持经济发展,减轻社会负担,电价调整必然困难。而目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初步完成,国家整个电网已经实现了厂网分开,在电力市场中引起竞争,现有的模拟电力市场中已有部分发电量实现了竞价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