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收购是利用资本市场来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它是在资产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对存量资产重新调整和组合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从而体现了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律,对于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是有利的。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注意到,市场并不一定是完全有效的,这使有些上市公司的市值被严重的低估,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会引发敌意收购与反收购,而我国现如今对反收购制度的法律规制却不尽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的反收购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反收购措施的法律规制提供一条可参考的路径。【关键词】收购反收购法律规制
简介:本文从国际比较的角度,从宏观层面,提练出了各国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规制的共同思路,目前主要是基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机制的层面,但在这个过程中,各国基金的主管机关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表现在基金的利益冲突规制的健全与否是主管机关衡量是否批准新设基金及对其以后的业务进行监管严厉与否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除此之外,在对基金利益冲突采行弹性管制方式的国家,还增加了基金主管机关或独立第三方的个案审查、批准.本文进而分析了部分成员国立法的最新动态,并结合当前中国的实际状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和建议,指出我国过于刚性的禁止利益冲突的立场现阶段有其合理性,进而是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否代表公众投资者利益及其法理依据何在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现点.
简介:住处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是实施证券监管的基础和保护证券投资的基石,信息披露瑕疵在实质上表现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四个方面,在形式上形现为欠缺规范性,易解性,易得性三个方面。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霞疵相当严重,仅靠以行政监管为指引的行政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难以解决,必须确立以民事责任制度为指引的民间调节机制与司法救济机制,才有可能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为此,需要通过制定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实行诉讼前置制度和团体诉讼制度,使行政,刑事,民事三大法律责任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全部运行起来,形成合力,从不同角度共同规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