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过去语言教育一直被视为应用语言学的分支,然而这种观点只关注到语言和教育的相互依赖性,却忽略了语言教育与语言学研究的差异。教育语言学是一门注重实践需要,以问题为导向的学科,是教育和语言学理论在语言教学中的综合应用和发展,具有广泛的研究范围。本文拟探讨教育语言学的性质及其研究范围,希望能厘清教育学和语言学之间的关系,为我国的外语教学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或方向。
简介:【摘要】教育产品的经济属性是确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否干预教育的重要理论依据。教育产品不应该是理论界普遍认为的教育服务,如教师提供的教学服务,而应该是合格的毕业生所拥有的素质、技能、知识等,或者说是合格毕业生所具有的人力资本。这样的教育产品在学生毕业之后被消费,才能给受教育者本人、投资教育的家庭以及社会带来收益。在经济学对教育收益的已有研究中,正是以合格的毕业生所具备的能力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在教育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如果存在外部效应,那么教育产品就可能成为准公共产品或公共产品,这样才能决定政府对教育产品供给的干预程度。因此,在分析政府是否应该干预教育资源配置的时候,应该先确定某种教育产品是否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不是因为政府提供了基础教育或实行了义务教育制度,基础教育产品才变成了公共产品。另外,教育产品的经济属性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密切相关,具有历史阶段性特征。
简介: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经济法在法律分类中所处的位置等,均是经济法在最初发展阶段被广泛思考的问题,对于推进对经济法的认知大有启益,迄今反思这一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不容忽视的关键所在。民国时期学者就继受德日学说,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由此廊清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证成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合法性。社会法所谓的“社会”,自始就有“部分社会说”和“全体社会说”两种认知取向。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属性的争论,仍然与这种社会观有关。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平等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平等观相互协调。所谓社会本位的法律,不过是权利本位法律的调整。其基础还是权利,仅是有目的地予以限制而已。其法律的目的虽转向增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但着手处仍是在保护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