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清代量刑制度在立法上具有法定刑绝对化,量刑幅度固定化,量刑情节法定化等特征。司法官员对自身无判决权的案件能够依律量刑,但对于民间细故案件,在量刑上有较大的自由,这与司法官员维护社会和谐与施行仁政的理想是分不开的。
简介: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具有相同的入罪要素和犯罪构成雏形。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出罪要素上,即前者具有犯罪豁免性质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出罪要素,而后者没有犯罪豁免事由的出罪要素。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具有明显违反法治精神的缺陷,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上并不比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更有优势。对于各种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并非更换犯罪构成体系即可解决问题,主要应从刑法解释论、罪数形态论、认识错误论、共同犯罪论、违法实质论等其他相关理论来探求解决问题之道。
守文与权断——清代量刑的制度与实践
复杂疑难案件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对决——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对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