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普遍认为,为适应作品使用的复杂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但是,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可预测等局限性。提供详尽的例外清单不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克服一般条款局限性的内在需要。不同类型的例外清单得到了不同公共政策的支持。依据明确得以承认的公共政策,我国法院不仅对《著作权法》第22条予以扩张或限缩解释,还确认了信息获取、竞争自由、技术发展和促进创作等合理使用的新类型。类型化的研究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可预期的解释工具。《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应将这些新类型法定化。
简介:1998年,国务院法制办将著作权法修正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为了解决全国人大就修正案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撤回修正案重新论证。1999年9月15日.中美之间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使著作权法的修改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挂钩。至2000年,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已经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影响中国入世多边谈判遇到的障碍之一。2001年7月,中国“入世”的最后时间基本敲定,促使全国人大将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改列入正式议程。2001年10月27日下午,即决定接纳中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多哈会议召开之前的两个星期,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一起获得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