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平衡报价的相关理论,包括不平衡报价的基本涵义,适用范围,具体的使用技巧,在实际工程招标中使用不平衡报价应该注意的事项,最后简要说明了使用不平衡报价的意义。
简介: 【摘要】: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一直备受争议。由于拘束力来源的缺乏,导致强制力不足,使得国际法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甚至被视为“软法”。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察国际法在法律本质方面的尴尬处境,探讨如何强化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关键词】:国际法 法律本质 正文: 一、国际法法律本质的争议 1 、法律本质的定义 关于法律的本质,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奠定了该学说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需要承受的“恶果”。 第二,人民公意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第三,社會控制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发达的政治产生的社会控制形式,通过对社会强制力量的系统适用,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我国关于法律本质最权威的解释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国际法强制力的争议 国内法与我国关于法律本质的解释能够相对应。但是如果将国际法与之相对照,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国际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只是说这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加入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其次,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少数其他的形式。其中,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经过共同磋商制定的,国际惯例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因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性质也能够吻合。再次,国际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无需赘述。最后,这是国际法备受质疑的争议点所在:国际法是否有强制力? 在一国之内,国内法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任何人违反了国内法,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然而国际法上却很难找到与国内强制力相似的强制力。一些国家公然违反国际法后却能仍然不会受到任何处置,即使说国家可以对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这一报复行为能够称作强制力的表现形式,也不得不承认国际法的强制力是很脆弱的。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赵理海也指出,在二战之后,很多人认为国际法就是不切实际的东西,对国际法十分质疑。 当然这仅仅是基于一个特定法律本质解释的分析发现的问题。国际法表现出来的局限性远不止强制性缺乏。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国际法的立法、执法过程暴露出来的“软法”现象也使其法律本质备受质疑。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和埃里克 · 波斯纳指出,国际法长期以来受到不是法律的质疑。这一论断主要基于下列事实:国际法没有成体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系统;国际法偏袒强国而忽视弱国;国际法通常仅为现存国际行为的写照;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时却不受惩罚。 更有甚者, 19 世纪英国的奥斯汀否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他认为法只能由一个固定的机构制定,并且以实际制裁来实施的规范。他断言国际法“不是实在法而是实在道德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们所知的国际道义。 国内法的强制力是基于国家主权。 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一国之内的所有人必须遵守一国的法律, 并且能够形成一个固定的立法机关、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一个强有力执行法律的警察,倘若违反法律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这个权力的存在赋予了国内法强制力。然而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这也造成了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是否受约束、是否承担义务由国家自行选择。在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只能通过有限的手段实现国际法的强制力。也存在某些国家公然撕毁条约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情况。因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不属于法律。但就算有国家会违反,也不能否认国际法有一定强制力。正如国内法虽然拥有强制力,却仍会发生违法犯罪。不能以违法事实存在否认法律具备强制力。虽然现在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相对的强制力已经存在,更不能忽视未来国际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联系的逐渐紧密,一次失信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部分国家会遵守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国际法,违反者是极少数。 二、关于国际法法律本质现状的建议 为解决国际法局限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主权“上移”。国际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不容小觑,欧盟、联合国等组织的出现更能让人看到一种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雏形。“主权是最终和最高的政治权威,……这些法则的运作,是绝对性的。” 这个观点在现在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曾经的绝对主权观念已经逐渐开始弱化,如今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在慢慢凸显。拉梅乐在《世界合众国》一书中指出: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争取合理的世界组织:一是限制主权;二是建立国际主权。也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与更好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应该让渡出部分国家主权,然后将这些权力集中,形成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权力,也就是拉梅乐提及的“国际主权”。国家主权是公民为了共同利益让渡出部分权利的集合,这种国际主权与国家的关系,就如同国家主权与公民的关系。而之所以提出“国际主权”,目的也就是让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有一个拘束力及强制力的权力根基,摆脱“软法”的现状。保罗 · 泰勒在分析联合国职能在冷战前后的变化时认为,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权观念,一是认为主权是一个私人世界,国际权威微乎其微;二是得到许多国家集体授权的国际性许可,联合国可以像独立政府一样运作。他在深入研究后总结说,国际社会关于主权的理解逐渐偏向于第二种。戴维 · 阿姆斯特朗在“全球化与社会国家”一文中,运用构建主义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国家”的概念,将国家比做社会行动者。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世界不再像以前那样孤立封闭,国家主权也不再绝对,开始慢慢相对化。相信这会让国际法有越来越坚实的基础,不再陷入“软法”这一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 1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 2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 【 3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埃里克 · 波斯纳:《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 4 】奥斯汀:《法理学讲义》, 1885 年第五版,第 I 卷。 【 5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简介:摘要: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个行业层级的人们都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机遇。许多新技术也被引入到水利水电工程中,注浆技术作为水利水电建设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技术,也催生了许多先进的方法。随着生活供水和水电的发展,固井技术已应用于各种特殊地层,如可吸收粪便量大的地层,或漏水量很大的地区、岩溶地段等。相应的注浆方法有效地使用为下一个项目打下坚实的基础。水利水电设施建设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水利水电工程中,由于地质基础的不稳定性,坝基填筑时可能会出现岩溶区和吸力大的下底层,会影响水利水电工程的整体质量。本文将重点介绍水利水电工程基础注浆时特殊层的灌浆方法。
简介:摘要 众所周知,土壤被中华民族比喻成母亲,是生命之基本,拥有干净无污染的土壤能够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同样也是人类居住生活环境安全的重要前提,但是当前因经济的发展而造成大面积的土地受到污染,“毒地”问题的如何有效解决已经给成为了保护环境的一大焦点。《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立法的形式为维护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质量做出了表率。该法在保护土壤的同时严惩实施危害土地的行为主体,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行政处罚存在着不妥的规定。因此笔者将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规定出现责任主体、处罚力度等问题进行一并概括,并基于上述问题给与相关的立法建议。
简介:摘要:2020年9月1日起,号称“史上最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称“新固废法”)正式施行。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弃物的一种,由于其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明显的危险特性使之成为了固体废物监管领域的“重中之重”,危险废物在新固废法中也被重点管控,新固废法的出台对危险废物管理提出了多项新的要求。近几年我国不断强化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呈现出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目前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和建议。
简介:摘要:本方法是一种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苯甲酸中邻苯二甲酸含量的方法,采用反相色谱中常用的甲醇-缓冲盐混合溶液体系,外标法定量分析邻苯二甲酸含量的分析方法。其色谱条件为:色谱柱:Poroshell 120 EC-C18 4.6mm x 150mm,4-Micron;流动相:甲醇:0.03mol/L缓冲盐的体积比为20:80配制而成;流速:1mL/min;检测波长:230nm;柱温:30℃;进样量:20μL。该方法具有样品处理及分析过程简单,分析结果准确性高,重现性好等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