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不仅是我国从“旧三农”向“新三农”转换的衍生品,亦是与城镇化相伴生出现的、跨越城乡空间的一类特殊社会现象.近年来,留守儿童年龄结构分化、安全自护、心理健康等问题频频发生、层出不穷.马克思主义城乡发展观中有两个核心的概念范畴,一个是“公平”,另一个是“城乡融合”.将留守儿童治理体系的构建置于马克思主义城乡发展观的视域下,对于进一步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提升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失情与失教是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显著特征.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治理体系应进一步整合“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四种资源,进一步有效提升关爱质量和治理能力.
简介:古往今来,海运在国际贸易体系中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回朔历史,国际海上货物运送法律之变革可以追溯到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以及1978年《汉堡规则》.承运人基本义务已从传统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朝向完全过失责任修正;另由于国际复合运送的盛行,承运人强制责任期间亦不断延长.2009年《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无疑是国际航运界的一项重大事件,该规则针对既有的三大海运公约进行若干的修正与改革.台湾地区应当以《鹿特丹规则》之相关规定为比较对象,完善“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责任体系的相关规定,即承运人强制责任期间的扩展和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改变应为未来的立法模式及可能的修正方向.
简介:我国现行立法对损害赔偿缺少统一的、体系性规定。作为构成赔偿责任的基本要素,损害客体从传统的人身财产、经济利益两分法逐渐走向融合,赔偿主体间的关系除了陌生人与合同相对人外,已经发展出了更多的中间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纯粹经济损失、违约中的精神损害等问题日益凸显,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交叉地带。鉴此,违约与侵权可整合至不法行为项下,统一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损害范围的确定性、行为主体的可责性三阶层架构来整合成一套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同时,应将因果关系的适用限缩在责任成立层面,扩张可预见性原则在侵权责任中的应用,另增加损益相抵、与有过失等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必须据此构建统一的、有一定前瞻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以真正解决违约与侵权日益模糊的边界,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简介: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特别是在工业化和世界化的进程中,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日益凸显,并形成了两个存在“位差”的国家集团,它们分别是中心地带的国家和边缘地带的国家。建基于这种“位差”之上的世界结构则呈现为中心一边缘结构。这种结构不仅表现在国际关系上,而且还表现在人类社会几乎一切形式的制度设计和治理方式上。甚至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交往方式都表现为这种单一结构模式。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这一结构几乎成了一切不平等、非正义的根源。随着全球化对民族国家框架的冲击以及人们对资本主义世界化进程中形成的支持竞争的制度框架和治理模式的质疑,这些都要求我们在全球合作体系的建构中消解世界中心一边缘结构,并将这一解构和建构过程的落脚点定位在政府模式及其治理方式的变革上。
简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及其适用性问题,始终是法治实践无法回避的现实性话题,而其中尤其棘手的难题集中于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所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及其所处的地位。在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的国内适用做出清晰且明确的规定,是当前大多数国家国内法立法实践选择的模式。但就中国而言,中国历届宪法及立法法的修订均未做出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因此似乎只能从宪法外寻求突破。为厘定问题的中心,选取若干国家的非宪法性法律作为样本展开考察,可从分析中得出可援以参鉴的有益经验。一方面,各国民商法往往规定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性与国际习惯的补缺适用性;另一方面,宪法、行政法领域更多体现为直接适用模式,而刑法中体现为转化适用模式,且受制于罪刑法定原理的制约,刑法中往往不将习惯国际法视为正式法律渊源。
简介: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间共同的选择。
简介:在多元文化冲突与碰撞的背景下,“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面临教学内容、教学载体、教学目标等多重挑战。上海是中国租界和租界制度的发生地,是近代史上重要的革命中心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基地。将丰富的上海地方史资源引入“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堂,是创新“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话语体系,实现“以史育德”的有益尝试。
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基础,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简介:当前,宁夏正处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攻坚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开放引领、空间规划、生态优先、富民共享战略的总体发展思路。今年以来,为顺应和保障这一发展思路,宁夏公安机关坚持'信息支撑、实战创新、法治引领、队伍争先'的总体思路,以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谋划推进'四项建设',在一些重大项目、关键环节上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实现了'四项建设'与公安改革、平安建设的高度融合和良性互动,初步形成了'四项建设'牵引带动公安工作全面发展的'五大体系',在环青海湖宁夏赛段等重大安保任务中经受住了严峻考验。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宁夏视察,对宁夏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宁夏公安机关抓住机遇,及时回应和深化领会精神,在公安工作'五大体系'建设基础上,又提出了'三五'建设思路,以全面推进宁夏公安工作全领域、全流程转型升级的新思路和新举措,适应新形势下未来宁夏发展需求,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简称'四个宁夏')夯实平安建设基础。近日,本刊记者专访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许尔锋,请他对宁夏公安机关近期的警务改革创新思路进行了全面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