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批复系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以法律论证的角度来看,司法批复具有法律解释与替代裁判两种功能,因此可以之作为观察我国法院之疑难案件裁判方法的实证材料。在法律解释的层面,由于中西方司法体制与法律行文的差异,西方法学方法论上的一般解释理论在用来说明我国司法解释操作特别是再解释问题时未必适用。在法律论证的层面,特别是理由给出的层面,我国法院主要依据制定法、司法解释与行政政策作为法律论证理由,但是在理由的给出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具体化解释与正当性说明、同时过分地依赖审判委员会的集体人格权威来作为论证的主要理由。
简介:【摘要】深受成文法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机械适用法律,司法活动缺乏能动性。尤其是当遇到一些疑难案件时,这种“死板”的法律适用模式弊端十分明显。相反,倘若法官运用合理的法律解释技术能够很好地使这一问题得以解决。本文主要从法律解释存在的价值入手,例举了影响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若干因素,并提出对这些因素采取必要合理的克制方法,旨在为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设计一套规则。以合理的规则为参照,法官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实现从理论逻辑到实践逻辑的飞跃,不仅能达到实现个案正义的目的,还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法律权威。【关键词】法官司法过程司法裁判法律解释一、我国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存在的价值概括抽象的法律只有经过适当、合理的解释才能作为法官具体适用法律规范进行裁判的依据或标准。在司法裁判中进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足以表明法律解释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价值。(一)法律的庞杂与繁多等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要求法官必须进行解释从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优于人治以来,到十九世纪西方法学家一直极力推崇法的确定性。十九世纪末尤其是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在后现代主义和多元思潮的推动下,西方法学流派开始反思法的确定性。霍姆斯法官首先提出“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命题,①一改人们传统上对法的看法。此后,埃里希又提出“活的法”的概念,认为真正的法不是国家制定的正式的法律规则,而是存在于社会中事实上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各种准则及其实现过程,即“活的法”。因此法官不仅应该了解成文法,更应该了解活的法。这就意味着法官可以而且应该在制定法没有覆盖的领域,运用自由判断的方法去发现法律,并把它们适用于当前个案中。……
简介:死刑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涉及的法律和社会结构也相对复杂。非刑法规范因素对于法律裁判来讲既是一个参考依据,亦可归为一种法源形式,对于死刑案件的裁判通过其中的社会结构价值和案件本身的法律结构进行综合化的考量和推理,以确定思想裁判的范围。刑事政策、受害方态度及民意等非刑法规范因素对死刑裁判有着一定的影响。然而刑事法治要求对于死刑的裁判并不能赋予非刑法规范因素以独立的功能,裁判的价值是否能够体现还需要以刑法规范作为参照。而非刑法规范因素对死刑裁判的影响又需要借助制度上的约束,才能确保对死刑案件加强司法控制的同时又确保死刑裁判的科学合理性,以促进社会法治化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