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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基层公安工作中,社区警务与社区管理是紧密联系、相互配合的.而社区改革无疑给基层公安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适时分析新型社区特点,积极探索构筑新型社区的警务运行机制,已是摆在全社会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 标签: 社区警务 六个一工程
  • 简介:即使在我们轰轰烈烈地进行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情况下,民间法依然具有十分顽强的生命力,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之所以人们仍然偏好以民间法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和解决纠纷冲突的参照,这固然有十分复杂的原因,但文化心理原因不能不说是最重要的。为了保证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在法律观念、法律制定、法律运作和法律适用结果等不同层面充分考虑承载深厚文化心理基础的民间法。

  • 标签: 民间法 法治 文化心理 纠纷解决
  • 简介:程序自然法为留置规则的自洽性论证提供了必要条件.甄别某项法律规则是否妥当时,主要考量四项要素,即明确性、非矛盾性、非要求为不可能之事以及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监察留置规则是否自洽.其关键就是要对口述四项要索进行匹配性检验.

  • 标签: 程序自然法 必要条件 留置权 监察法 法治化 路径
  • 简介:新《公司法》简要地规定了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之前置程序。这一规定的意义不仅在于公司拥有了30天和股东交涉的时间,更重要的是提示公司可以考虑设置类似美国的特别诉讼委员会的机构,做出至少形式上可信的公正审查,以期获取股东与法院认可,早日结束争议。基于中国公司实践中的客观需求和新《公司法》的条文特色,这样的类似特别诉讼委员会的机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可操作的。

  •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 衍生诉讼 前置程序 特别诉讼委员会
  • 简介:本文以一个"赤脚律师"长达十年的诉讼代理实践为切入点,从立案、审理、收费与执行等环节研究了中国行政诉讼程序运作中法律与行政、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中国行政诉讼程序运作的基本特性在于,它既不完全是以形式理性主导的科层型司法与规则统治型司法,也不完全是以实质理性主导的协作型司法与纠纷解决型司法,而是所谓的"混合型司法"。因此,中国行政审判的实践并非如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缺乏独立性,而是存在着有限的独立性,但法院这种旨在平衡党政力量、群众力量、法院利益与法律本身的有限独立,与对法院的行政干预构成了一种"合谋"关系。本文对行政诉讼程序运作过程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赤脚律师出现的制度背景。

  • 标签: 行政诉讼 赤脚律师 混合型司法 独立与干预 合谋
  • 简介:通过分析公共领域的对话需求,求证行政诉讼作为公共领域的地位,揭示其作为公共领域与国家政治生活互动的制度化突破1:2,肩负着通过保障个人偏好和社会共识的表达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对话、监督,影响政治权力的运行,进而保障协商民主的制度重任。在此基础上,深入阐述立案登记制是对协商民主困境的一剂良药,揭示其在连接私域与国家之间交往互动的公共领域中的突破性作用。面对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存在亟待突破的问题,针对上述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试图为立案登记制之机制设置及其规范化运作提供可行性建议。

  • 标签: 公共领域 行政诉讼 立案登记制 机制设置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栏目历年来共发布了90余件知识产权案例,这些案例按内容可分为5类:新类型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案件、疑难案件和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数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正确适用法律为主要导向,同时注重案例的社会影响,但并未体现出着重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特征。考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在形式上逐渐规范化,但在准确、完整反映裁判内容、恰当归纳裁判摘要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调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事实上的拘束力”为多数法官所接受。因此,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的方式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是有效的。

  •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 事实上的拘束力
  •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程序化,要求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办理程序上适当从简,在实体处理上适当从宽.然而,公正和效率从来都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如何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效率是各国司法都需面对的问题.台湾地区适用认罪协商制度已有十余年的实务经验,以他方制度运行为镜鉴,能够为大陆构建符合本土实际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有益启发.

  • 标签: 认罪认罚 协商 公正 效率 台湾地区
  • 简介:中国台湾地区每年有数万件诉愿案件,但却少见以诉愿决定为主题的实证研究。本文除以台湾地区“行政院”所公布的台湾地区“内政部诉愿会”相关统计数据为研究客体外,抽样台湾地区“内政部”2006年至2009年近900件诉愿案件,以逻辑回归模型、费雪精确检验、叙述统计,分析抽样案件。本文提出“诉愿程序更正比例”为新的指标,用以辅助评估台湾地区“内政部诉愿会”的运作成效。该指标计算诉愿程序所发现的行政处分错误,占诉愿暨诉讼程序所发现的行政处分错误之比率;台湾地区“内政部诉愿会”的诉愿程序更正比例为91%。此外,本文发现台湾地区“内政部诉愿会”倾向尊重原处分机关对“非法律专业”案件的事实认定;并且,诉愿决定书较少记叙“合目的性审查”的内容。再者,当事人较少陈述意见,台湾地区“内政部诉愿会”更少举行言词辩论。最后,台湾地区“内政部”诉愿审议时间一般短于台湾地区“高等行政法院”审议时间,但有23.8%的诉愿人未接受诉愿结果而向台湾地区“行政法院”提诉。

  • 标签: 诉愿 非法律专业 “诉愿审议委员会” 台湾地区“内政部” 合目的性审查 法学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