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草案》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理由】检察建议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不应规定于原则性条文中,而应规定于细则中。1.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范围过宽,诉讼不仅是法院的活动也是当事人的活动,检察院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不能超过当事人的权限。在程序设置上,能够监督法院的只有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声明不服,而不服的只能是法院的判决、裁定。所以拟将民事审判活动改为民事裁判。2.监督的具体方式不适合在原则性规定中出现。可以放在再审程序中。结论:监督对象为法院,不宜用民事诉讼;应当为事后监督;检查建议和抗诉不应规定在原则性条文中。
简介:广西宜州市中医院,国家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始建于1982年,是一家以中医药为主,中西医结合,集医疗、康复、预防、保健、教育和科研于一体的中医医院,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桂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的县级中医医院。全体医务人员日益提高的医疗技术及医院优质的服务水平,使宜州市中医院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深得社会认可,近5年来平均业务增长幅度达31.32%,从2001年到2010年医院人均业务连续10年高于本市同级综合性医院,产妇住院分娩人数从2003年来连续8年位居宜州城区医疗机构之首,人均门诊量连续8年位居前列,各项指标在广西县级中医医院已连续4年排名前四位。医院先后获得了河池市普法工作先进单位.院领导获得普法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