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东方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复杂性需要丰富的经验性个案研究。对抗式的法庭审判是研究东方主义在法律领域活动的富矿。法律制定、法律史的书写、与知识财产相关联的世界体系以及其他不太明显的东方主义表达形式也应被纳入研究视野。除了对过去的、殖民地的东方主义加以关注之外,还要考察当今的、帝国中心的东方主义、自我东方主义以及其他新的东方主义形式。对于特定事件,可能存在多种东方主义解读。同一种修辞可能被用于相互排斥的不同计划。东方主义的叙事也可以被借鉴、分解或者混合。面对东方主义提出的严峻挑战,比较法要生存下去,关键不在于“迈出东方主义”,而在于建构一套对他者化操作之影响具有自觉认识的“合乎伦理的”比较法,以及对比较法和法律东方主义中常见的二元对立保持健康适度的怀疑主义。
简介:<正>在计划经济的经济形式下,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调整,主要依赖的是行政管理手段,即以往我国经济法调整的重点,一般在国民经济的管理和计划方面,主要是经济管理的行政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而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形式下,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调整,则主要依赖于经济法律,因为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人们的经济生产活动主要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即物质资料生产的种类、数量、前景以及是否终止都取决于市场上是供大于求,还是求大于供,或者供求平衡。而一切参与经济生产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中都会形成各种经济关系,市场愈繁荣,生产愈发展,这种经济关系的种类就愈为繁多,性质愈为复杂,经济关系中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如何理顺这些经济关系,如何使经济关系协调发展?也就是说如何解决经济关系主体之间必然产生的各种矛盾,这就必须依赖法律来规范、调整和裁决。随着市场经济的崛起和繁荣,经济法调整的重点也势将转移,它将主要调整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企、事业单位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中的主体如何使自己在经济关系中处于有利位置,如何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中,达到预期的
简介:避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法问题,涉及税法多方面的基础理论。对避税的正确认识关系到对税法的正确认识,一国对避税问题的处理将反映一国税收法治的水平。为正确认识避税,以对避税进行统一的定义,一方面需要对避税与税的节省、税收筹划、合法节税、逃税、税收欺诈等相关概念的异同和关系进行法理上的辨析,另一方面还需要根据法律欺诈和权利滥用理论对避税性质作进一步的剖析。这对于区别避税和合法节税以及一国探寻构建反避税措施的理论非常必要。对我国而言,在认可纳税人拥有以最小化税收负担的方式来安排自身经营活动权利的同时,在制定和实施一般反避税规则时,需要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欺诈、权利滥用理论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目的理论、实质重于形式等理论之间进行审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