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者提示]当前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问题突出,涉及范围广,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社会关注.在法学理论及司法各部门对"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今年4月,北京市委政法委组织有关专家就"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时任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的吉林同志出席并主持了这次研讨会(吉林同志的讲话见"本刊要论").本刊2004年第2期刊发了我院与会教师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本期继续刊发与会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学者的发言(均未经本人审阅),意在从首都法律职业人的视角辨析"先刑后民"司法原则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希望这组精心策划的文章能引起大家的关注,以期对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有所裨益.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已近三年,作为律师仍然普遍感到执法环境不尽人意。一、公、检、法机关的阻力贯穿律师刑事辩护的全过程。1.会见难。尽管中央六部委1998年1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公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发布了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往往以“保密”、“还有问题正在查”、“太忙、抽不出人来赔同律师去”等理由拒绝律师会见或是拖延会见时间。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往往会与公安机关相互推倭,相互不承认案子在自家手上,不安排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虽然六部委规定,检察院、法院不派员在场,但役规
简介:《刑法》分则规定的涉枪犯罪大多是戴着“空白刑法”的面具,通过“枪支管理规定”的形式来规定枪支的入刑标准。“枪支管理规定”包括位阶不同、标准不一的《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规定,而该入刑标准的高低关系到限制公民权利的程度大小,所以其是否合法与正当是需要接受合宪性审查的。从形式上看,该入刑标准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从实质上看,该入刑标准违反比例原则,所以枪支入刑标准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为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治统一,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或合宪性解释两条路径进行合宪性矫正:一是将《刑法》第128条所属完全空白刑法修改为部分空白刑法;二是通过对涉枪犯罪的刑法条文作出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合宪性解释,解决司法过罪化问题。
简介:从刑法修正案(八)"一律入罪"的定性立法现实到最高院的"勿一律入罪",从通知收集案例拟进行案例指导到将来的司法解释,从公安部的"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到"酌情取保候审",均反映了醉驾"定性"式立法在中国"定性加定量"式刑法框架下的尴尬,国外醉驾定性立法其实在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下是不兼容的,"醉驾一律入刑"的争议必然产生。尴尬之解决、行政规制和刑事处罚的不同意义指向以及"醉酒"之模糊性需要对醉驾进行入罪和量刑解释。入罪解释的基础在于作为刑事处罚的醉驾之醉酒标准应高于作为常识的醉酒和作为行政规制的醉酒之标准,应把醉驾出罪因素解释为阻却违法事项,这并不是变更入罪条件,因此仍可由最高院进行。量刑解释需要考虑行为人本身、醉酒和驾驶等三个层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