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跨域治理的具体形态,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主要有支配性治理和区域合作治理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执行落差和实施范围的限制,支配性治理模式并不高效;由于利益的高度分化,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同样面临诸多现实困难。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融合了区域合作的自愿要素和来自中央政府的执行强制要素,展示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跨地区水生态补偿法制协调机制。
简介:文章首先指出无论是近代宪法的法理基础--个人主义,还是现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团体主义,都难以对付当前日益严重生态危机的挑战,主张可在团体主义的基础上将生态主义作为环境时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而后,文章通过对传统宪法价值取向在环境时代所表现出种种局限的反思,提出环境时代宪法的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最后,文章认为随着环境时代宪法法理基础--生态主义的建立和宪法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的确立,宪法将在权利社会化的基础上向权利生态化扩展,并围绕'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之保护而精心构建,从而极具权利生态化的特征.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生态修复制度的完善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为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索提供了契机。然而,现阶段我国已有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建设多是建立在对生态修复概念的混用、模糊甚至是误解基础之上的。无论是立法中把“恢复”与“修复”等同视之,还是司法解释中把生态修复理解为“恢复原状”,抑或是把生态修复与环境修复牵强地组合为“生态环境修复”一词,甚至在判例中针对同一性质的损害结果却判决当事人承担环境修复与生态修复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都表现出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对于生态修复概念的偏见与困惑。这种对于法律概念的模糊处理,不仅易将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理论研究引入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更会将复杂的生态系统维护问题简单化、功利化。最终很可能导致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建设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渐行渐远。
简介:比较法作为一门学科,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的最初使命是比较欧洲各国的立法和法律制度,进而为欧洲各民族国家自己的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之后发展到对法律体系、法律文化甚至法律思想的比较,特别是欧洲内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比较法视角可以称为比较法的西方意义。对于非西方国家来说,所谓比较法,重要的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而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比较,是西方文明与非西方文明的比较。比较法的西方范式同样并不适用于中国的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的中国意义在于立足文明转型的宏观视野,为中国的法律现代化道路指引方向与路标。因此,中国学者应当尝试建立起比较法的中国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