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并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7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部分高等院校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8日下午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简介:“完善中国行政组织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已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在中国整个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中,国务院部门组织法居于重要地位。但由于立法上的供应不足或迟缓,使得这一重要区域的法治化进程严重滞后。为此,当务之急有二:一是在国务院部门组织理念上实现由“事实问题”向“法律问题”转变,树立组织法定的基本原则;二是在立法上制定《国务院部门组织法》和国务院所属各行政机构组织法或组织条例,形成以《国务院部门组织法》为核心,各部门组织法或组织条例为基本单元的国务院部门组织法体系,规范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和运行,以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需要。
简介:参与公私合作(PPP)治理的各类原生型主体和次生型主体,可统称为公私合作主体。公私合作主体的勃兴,使得现有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和制度陷入困境,亟待加强行政组织法的有效回应。公私合作主体的兴起,不但对行政组织法的调整界限和调控重心、行政主体的组织形态和组织程序、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与实体性组织规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且助推了新行政组织法的产生和成长。公私合作下行政组织法的新发展,需要扩展行政组织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不同种类进行不同密度的调整;促进行政主体向“公共任务承担体”组织形态的转型,建立健全以行政过程为导向的组织程序;构建组织法治、行政分权与合作、行政民主、组织效能等基本原则,革新行政组织法的实体性组织措施。
简介:对比分析三个试点省市公布之案情和制定的有关规范可以发现,其都集中于批准、备案、执行、期限、权益和衔接等具体问题的探索,这对应留置措施的监督、实施、权益保障和外部衔接,与留置权性质共同构成留置措施的五大关键问题。试点探索透露出全面改革顶层设计或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严格拆分,若如此,监察委留置措施与逮捕措施和纪检措施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乃至《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动互补,将成为未来立法重点。留置期限可基于科学考量之后适当限缩,借鉴刑事羁押设置一般期限和最长期限。即便调查活动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制,亦须在《国家监察法》中明确“辩护”和“陈述申辩”之差异,并且律师介入当为应有之义;与此同时,留置措施很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职务工作,所以构建完整的错案追究机制和救济机制势在必行;留置措施宜加入申诉渠道,此外职级恢复、财产归还和国家赔偿问题亦值得深思。本轮监察体制改革应尽快通过恰当的程序法来规制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