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环境监测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它反映了某一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为环境的管理、环境污染源的控制及环境规划等过程提供了前提和依据。环境监测站监测出来的环境质量报告,直接反应了当地的环境质量的好坏以及持续改进的环境工作的优劣程度。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国的环境监测力量,提高环境监测技术,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为“十三五”时期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作为“十三五”环保工作方案的附件,《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也同时出台,其目的就是保住绿水青山,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本文通过对当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简介:地球内部的碳储量远高于地球表层系统,基性岩浆作用使地球深部的含碳挥发分排放到地球表层系统中,导致大气圈中CO2和CH4等组分含量及地表温度升高。本文总结了不同构造环境基性岩浆作用形成岩石中含碳挥发分的含量及其意义,认为大洋和大陆环境的玄武岩及基性岩浆侵入体中含碳挥发分均以CO2为主,CH4等烃类气体的含量较低。大洋玄武岩CO2含量从洋岛玄武岩(210mm^3·STP/g,STP-标准温度压力条件,下同)、洋中脊玄武岩(263)、弧后盆地玄武岩(1060)到岛弧玄武岩(1246)逐步升高。大陆玄武岩的CO2含量变化较大,西伯利亚二叠纪大火成岩省苦橄岩中CO2(276.98)低于准噶尔盆地二叠纪玄武岩(643.99)。西秦岭造山带玄武岩CO2含量为237.27mm^3·STP/g,而腾冲新生代玄武岩CO2含量只有11.97mm^3·STP/g;华北-华南克拉通新生代玄武岩CO2含量较低(140-202.8mm^3·STP/g)。镁铁质.超镁铁质侵入体CO2含量为105-384mm^3·STP/g,含碳挥发分的组成与氧化还原条件有关,大规模基性岩浆作用排放大量的CO2到地球表层环境系统,诱发了环境变化。
简介:我国在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并在2014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及2015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细化规定。国家在立法层面不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且在全国设立了77个专属环保法庭,并于2015年赋予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但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48件①。一边是国家立法支持,相关法律规定、配套措施层出不穷;一边是新设立的环保法庭案件稀少、门口罗雀,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信访、上访屡见报端;公共环境保护作为社会热点有着巨大的诉讼需求,却无法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有效释放,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数量、能力、意愿、监督措施的缺乏。在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中拥有环境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为最优选择,在立法层面及司法实践中未获重视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遭遇瓶颈。将环境管理机关确立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诉权监督机制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现实困局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