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可一概而论,必须依相关法律规范具体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不以"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受保护没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则不同,对于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在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欺诈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故意及相对人因此陷于错误为要件时,对其理解适用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随便突破。相应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知假买假"不应受到保护。行政规章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与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场合,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不被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且涉及境外执行的,应注意可能存在的制度差异带来的障碍。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性赔偿之外的一笔额外金钱给付,是纯粹的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法定责任,不以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为要件,具有独立性,可以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被撤销场合)或者违约责任(在合同被解除场合)并用。欺诈行为除了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者具有特殊性,应引起重视。
简介:现有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待定实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无效指合同无法律约束力。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我们应当将合同有效从合同生效论的长期桎梏中解放出来,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简介:近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房产抵押(按揭)贷款业务大幅度增加。此类合同公证成为公证处的主要业务之一。而对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审查是办好此类公证业务的关键所在。一、根据抵押房产的产权状况,确定应采用哪一种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用于抵押的房产,可以是已经取得产权的,也可以是尚未取得产权的,在审查合同中应加以区别。(一)用已经取得产权证的存量房做抵押的,主要有两种情况:1、借款人用自有房产做抵押,借款人同时又是抵押人的,可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双方合同,将贷款内容与抵押内容融合在一个合同内,便于表述与履行。2、借款人用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担保的,应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第三人)三方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或者先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然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另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此外,还可由抵押人(第三人)单方出具抵押担保书,明确担保责任,对借款合同进行担保。3、借款人用自有的房产做抵押担保,但由于抵押物价值不足,需要第三人再提供房产抵押加以补充的,参照以上1、2所述视具体情况而定。(二)用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做抵押的,也分为两种情况:1、按揭贷款。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在投足房屋建筑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