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根据是代理权。若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既构成无权代理。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经常发生,其情形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无权代理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表现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所为之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表见代理的本质虽是无权代理,但其独特之处在于无权代理人所为之代理,其结果却由“表见”显示的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阅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代理人本身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超越权限进行代理行为,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表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阅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文主要介绍实践中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行为如何辩析的问题。
简介: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环节,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简介:现辖杭州市的富阳、新登地区,抗日战争时期,是中国浙江区抗战的重要组成部份。1937年8月13日,日本侵略军把战火烧到了上海。8月14日至16日,驻杭州苋桥机场的中国空军出击迎战日本空军,在江浙上空展开了空战,揭开了浙江区抗战的序幕。1937年11月5日,日军在杭州湾北岸的全公亭和金山卫登陆,杭嘉湖地区相继沦陷。1937年12月22日至23日,省会各机关均经富阳向富春江上游撤退,富阳县政府撤至场口镇;民众也分别向新登、桐庐地区迁走避难。富阳城中贫民分别向鸡笼山等地躲避。1937年12月23日午夜至24日清晨,日本侵略军经余杭越桐岭进入富阳后,兵分二路:一路经新桥南路进汽车站直扑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