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后殖民主义研究在文化学界逐渐传播开来,但在法学界尚不多见,尤其是在中国法律思想界近乎空白。络德睦新著《法律东方主义》将东方主义引入法律研究中,认为法律是当代西方构筑主体性不可或缺的部分,法律东方主义是欧美比较法学者无法避免的前见。中国不存在法律,或者说不存在真正的法律,这成为东西二元思维在法律领域中的典型投射。这一话语不但限制了中西法律知识视野,也影响了驻华法院和治外法权、排华法案等实践运动。络德睦的理论颇有助于反思并超越西方中心的历史观念和权力话语,推进多元法律文明的发展,树立中国法律思想的主体性。当然,在中国目前的语境下,对法律东方主义的过度强调,容易异化为狭隘民族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夸大西方法律文明的文化霸权,导致另一种不客观的学术判断。法律东方主义需要清理,但东方法律主义的探寻也必须建立在与西方文明的融汇对话之上。
简介:不论是在西方,还是中国的法律学界,有关法律东方主义的争论都备受关注.而当下,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则成为了该研究领域的参照物.尽管络德睦的作品聚焦于美国、中国,以及现代法,但本文提议从一种欧洲视角出发,重新诠释其观点.因此,本文首先审视了,从欧洲视角出发是否是恰当的;进而论证,法律东方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构主义式观点,因此也暗示了在东方主义式法律论说之中,还剩下什么内容可供我们思考.很显然,剩下的内容就是“东方法律主义”这一概念——它暗示了某些超越法律东方主义的内涵.因此,在结尾部分中,本文评述了这一概念,并且探索了从欧洲视角出发的其他方式,以重新思考法律东方主义.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我们应当修正络德睦对于法律东方主义的概念分析,以及他对于“西方”式论述起点的呈现.
简介: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建设资本市场强省,省金融办、统计局、财政厅对《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鲁发改资本〔2008〕42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企业上市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简介:一、关于宋学及对宋学含义的科学界定何渭“宋学”?自清代以来,学者多从经学方法论的角度认定:汉儒专言训诂,是为汉学;宋儒专言义理,是为宋学。汉宋之争,乃经学史上的一个发展阶段。其实这样界定学宋,是就狭义而言。若从广义来看,宋学则是赵宋一代学术文化之总称。就是说,宋学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慨急。从横断层面来看,宋学包括哲学、宗教、政治、文学、艺术、史学、教育等多方面的内容。正如明代唐枢在《宋学商求》中所列举的“横渠之学”、“明道之学”、“伊川之学”、“金陵之学”、“涑水之学”、“魏公之学”、“乖崖之学”、“安定之学”、“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