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一)
简介:摘要:本研究旨在分析税务征收管理改革对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和稳定性的影响。通过深入研究现有的税收体系和管理机制,我们将评估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分布和财政体系整体稳定性的影响。我们将关注改革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不同税种的影响,以及其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