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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两种辩护之间的区别是在威胁胁迫中他人威胁被告人,有关威胁胁迫辩护与情形胁迫辩护的界限的案件是Cole案,那么被告人仍有胁迫辩护(Valderrama-Vega案)

  • 标签: 中的辩护 刑法中的 英国刑法
  • 简介:两种辩护之间的区别是在威胁胁迫中他人威胁被告人,有关威胁胁迫辩护与情形胁迫辩护的界限的案件是Cole案,那么被告人仍有胁迫辩护(Valderrama-Vega案)

  • 标签: 中的辩护 刑法中的 英国刑法
  • 简介:〔摘要〕:不可否认,刑事辩护律师有力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为法治建设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伴随着律师行业向市场化、产业化逐步推进,刑事辩护律师行业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如借助网络平台炒作当事人,恶意操纵舆论干涉案件,营造受害者形象诋毁办案机关形象。本文从分析部分刑事辩护律师非正常辩护策略入手,谈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遵守何种职业规范与职业素养。

  • 标签: 〔〕刑事辩护 辩护策略 职业伦理
  • 简介:庭审前律师的辩护权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庭审前律师辩护权有其理论基础,同时国外立法和实践都有相关的完善规定。我国通过借鉴有益的相关经验于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大的修改,对律师庭审前辩护权的立法有突破性的修改和完善。

  • 标签: 刑事诉讼 庭审前 辩护权
  • 简介: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是律师有效辩护的前提,实行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可以由于律师的见证作用而消除,  律师如何实现救济权及律师是否应享有豁免权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认为

  • 标签: 保障律师 加强保障 律师辩护
  • 简介: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中亦规定律师在法庭上辩护,  一、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赋予辩护律师的讯问到场权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六部委《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标签: 制度完善 完善思考 我国辩护
  • 简介:上诉人马骥祥.1978年7月.调入海洋石油勘探局,任党委书记、局长。1979年11月19日.石油工业部闫副部长要求“渤海2号”钻井船队从打完的78331号迁到相距117海里的108131号位打一口资料井.在12月底前打到井深2500米,取岩芯70米。上诉人马骥祥当时认为.这样的要求在12月底以前是做不到的:同时,这条船不抗冰.时间愈长.移位的可能愈大。为此,派专人到石油工业部汇报联系。但石油工业部对此建议不予理睬.只表示“如果年底打不完.到时再研究”。并规定年底以前一定要把2500米以上油层段的70米岩芯取出来。决心已下.下达了命令。在11月23日.由上诉人马骥祥主持召开的局领导碰头会议上.在副总调度李平汇报了“渤海2号”拖航问题的几个决定后.与会其他局长和技术人员都未发表意见。按照石油工业部的命令进行工作。

  • 标签: 渤海 石油工业 纪实 辩护 沉船 石油勘探局
  • 简介:证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宝,修订后的刑诉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作了如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诉法条文这样表述的含义是如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不同意接受律师的调查或者调查行为未取得有关司法机关的许可,辩护律师就不能从其调查对象处收集证据材料。现行刑诉法所作的上述规定,是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诉讼权利的限制性规定。辩护律师无法通过调查取得证据时,可以想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

  • 标签: 辩护律师 调查取证 检察院 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调取证据
  • 简介:<正>一、意义与界定"无救济则无权利"是来自英国的古老法谚,其产生与其令状制有很大关系。在令状制下,如果权利受损者无法获得加盖国王敕印的令状,其案件将被司法拒绝受理。而这一法谚蕴含的道理,也适用于诸多司法与法律体系。因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缺乏"法律后果"就不是一个完整并具有执行力的法律规范。而法律后果包括制裁违法、激励守法及救济受损等。同时,仅在实体法上规定侵权责任也不够,如果救济方式与程序不完善,也无法实现违法制裁与权利救济。因此,权利救济体系与程序问题值得研究。

  • 标签: 宪法救济 诉讼救济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 国家赔偿 律师辩护
  • 简介: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理论上能得到科学的论证。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许多犯罪的犯罪直接客体需要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来概括,但是,若其犯罪直接客体已被确立下来.它具有反制作用,可以限制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的实质解释。价值要件(犯罪客体)和事实特征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存在着一个“互为反制定律”。

  • 标签: 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实践价值 本质 批判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吸收国际先进的诉讼制度和国内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基础上修订的,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详尽的刑事诉讼法典。它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对辩护律师的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然而,刑事诉讼法亦对辩护律师的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进行了一定限制,再加上刑事诉讼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和作法,使辩护律师在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过程中,出现了相当的不足和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方面。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 标签: 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社会公共利益 犯罪嫌疑 刑事诉讼结构
  • 简介:<正>1986年上半年,我们到劳改支队工作,有机会接触在押的犯人。过去,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对他们在诉讼期间的思想状况比较了解。但是,当他们服刑之后,他们对刑事辩护制度究竟有些什么看法?对律师的信任程度如何?对这些却缺乏了解,很少反馈。收集这方面的情况,加以综合分析,从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对于进

  • 标签: 综合分析 律师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 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 罪犯改造
  • 简介:刑事辩护中的律师自我保护是一个现实而又复杂的问题。律师要切实做到自我保护,必须跳出误区,不涉禁区,坚守护区。合格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只有善于运用各种谋略排除障碍,注意工作方法,讲究实际效果,才能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全方位地进行自我保护。

  • 标签: 律师 自我保护 误区 禁区 护区
  • 简介:对被迫行为进行类型化的深度剖析,是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需要。被迫行为可以分为三类:"无罪过事件"之正当化违法阻却行为、类似于"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之可宽恕行为、可部分宽宥的当罚但罪轻之"过限负效行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基于过失还是故意,将自身置于威胁或危险环境中,其应该预见他人有强制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故丧失辩解因受胁迫而作出致罪行为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竭尽所能中断与胁迫行为实施者的一切联系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行为人仍可据此在法庭上提出"罪小责轻"的请求。

  • 标签: 被迫行为 类型化 违法阻却 责任阻却
  • 简介:但调研中我们发现律师会见权存在着诸多问题,  律师调查取证权待完善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并得出结论——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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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诉法修正案关于律师提前介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刑诉法修正案关于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对落实“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

  • 标签: 律师刑事辩护制度 犯罪嫌疑 律师提前介入 侦查机关 被告人 检察机关
  • 简介:摘要:目前,我国的大学英语教学不断进行改革,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学英语中四六级英语考试占有很重要地位。大学老师需要站在高等教育的哲学角度进行探讨,对高等教育的实质意义进行合理分析,审视大学英语的教育价值,对大学生的高等教育进行合理分析。本文主要是从教学理念以及教学方式这两个方向进行了分析,让大学教育能够回归理性,从而更好地为大学英语教育进行辩护

  • 标签: 大学英语教育 理性辩护 探讨
  • 简介:对相似行为的类型化立法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和裁判的准确度.同样是外在强制力作用下的加害行为,基于意志自由程度、损害结果大小的不同,在刑罚处理上应有所区别:无罪过事件因违法阻却当无罪,善意的加害因保全了更大法益当免责,行为强度过限而造成不必要之损害可主张罪小责轻.上述分类是针对自愿与被迫交叉行为作出的谨慎处理.

  • 标签: 被迫行为 类型化 违法阻却 责任阻却
  • 简介: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 标签: 辩护律师 在场权 追诉权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