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流动资产、递延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的目的。原则,依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运用相应的方法,对被评估的流动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数量、价值等做出合理的、正确的评定和估算。本文就企业流动资产、递延资产评估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略作分析和探讨。一、原材料评估中的增值税问题原材料是指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由于税制改革实施了增值税,企业会计核算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即实行了价税分离核算。因此,在对原材料进行评估时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原材料现值进价;二是相应的进项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进项税的确定应以现值进价乘
简介: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效率、防止发生重大失误,针对目前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组建或改为上市公司、发行或增发上市股票、境外上市(包括间接上市)、以非现金资产配股以及涉及上市企业的兼并、收购、转让股权、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时,必须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我局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授予的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
简介:本文以1997年至200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招股上市的267家公司为样本,对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大股东操纵资产评估的动机和经济后果进行了研究。本文的研究发现:(一)控股股东有动机操纵评估结果,在改制时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比例的股份,实现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股份制改制前大股东完全控股的公司,由于没有制衡股东的约束,控股股东具有更强的动机和能力来操纵评估结果。大股东完全控股股权结构下上市公司的非正常评估增值率高于其他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二)由于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大股东以较小的资产投入获得了较大的股份,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水准。非正常评估增值率越高的上市公司,其未来会计业绩和回报率业绩均显著差于其他上市公司。本文研究表明控股股东在改制过程中存在通过资产评估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