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现代物权制度究其源流无不溯自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物权制度,罗马法而至法国法系,日耳曼法而至德国法系,各成系统。即使近代化的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物权制度相互融合,近现代各国物权制度继受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物权制度时博采两者之长,但对每一个继受者而言,往往很难使二者成为平行的风格,因而在物权制度的主导倾向上不得不有所选择。为什么?其深层原因在于:制度在历史进程的产生和延续,比其他类型的文明更具有逻辑。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物权制度首先有其各自截然不同的成因、其次形成风格内涵截然不同的体系、最后对后世施加截然不同影响,在成因、体系、影响三方面的确存在顽固的内在逻辑,这种内在逻辑不会轻易被外在选择所割断和分裂。下文从
简介:摘要: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未完全形成。在实践中,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个案中填平性质的补偿,根本不足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尤其是制止未来可能发生的反复实施的侵权行为,故长期以来理论界都在构建著作权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其他救济措施,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就这一制度进行规定。本文拟就《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的救济措施作以简要分析,探讨其需完善之处和实务中难点,以期在后续得到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得以适用,优化作品保护环境,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