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将这类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确权主体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将因这类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复议,列为复议前置,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复议机关的讼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然而,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中,尚有很多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存.
简介:学界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概念的诸观点具有一定的启发与借鉴意义,但也呈现出些许缺憾。文章通过对现有概念的反思与扬弃,重构了行政执法程序抗辨权的内涵,展现了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外延,并阐明了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与行政执法程序抵抗权及行政诉讼辩论权等相关范畴的界限。
简介:摘要: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诞生于英国的宪政历史当中,现如今正当程序原则已经被认为是具有普适性法律价值的行政法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该原则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当中的发展迅速,并在各个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但其尚未被作为一项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定正当程序原则在未来的行政法法典化工作应当提上日程。本文以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正当程序原则在的实践情况进行讨论,发现现阶段我国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的不足并对此提出针对性建议,助力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