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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定罪和量刑是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两个阶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不分,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严重,法官往往先入为主,量刑受定罪影响,致使被告人的轻罪辩护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在量刑标准上量刑幅度也存在过大的问题,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些都是与我们的量刑目的背道而驰的。对量刑制度进行改革首先要完善量刑的程序,使定罪量刑程序有区别的分开,同时增加对量刑的救济程序和对量刑的检察建议,其次要细化量刑幅度,明确量刑标准。

  • 标签: 量刑程序 量刑制度 量刑标准 量刑幅度
  • 简介:<正>最近,重庆市人民政府连续数日在当地报纸发布《通告》,向社会公开招标购买一批公务用车。据悉,这是该市尝试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后首批采购物资。“政府采购制度”系一些国家的政府因日常政务活动需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国内

  • 标签: 政府采购制度 公开招标 重庆 采购方式 公务用车 市人民政府
  • 简介:日本企业终身就业制度评析徐印州企业制度的改革正在步步深入,劳动用工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成为国有企业“转轨建制”的关键之一。但是,正当我们积极探索如何结束“大锅饭”和“铁饭碗”制度的时候,不妨再认真研究一下日本企业的终身就业制度,以借他山之...

  • 标签: 日本企业 就业制度 制度评析 高级主管人员 本公司 日本政府
  • 简介:3月15日,中国车主千呼万唤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在此之前,经济学界有很多关于中国应否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论证,提倡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是大家的共识。目前,这个《规定》的颁布为开展汽车召回制度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据。然而,《规定》的颁布真的能顺利促进汽车召回制度的普及完善吗?本文认为,要想让汽车召回成为汽车生产商、汽车销售商以及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自愿参与、身体力行的一项行动,不仅需要法律制度依据,更需要各个利益相关者转变观念,提高意识,真正自觉、自愿的参与进来。

  • 标签: 中国 汽车工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政策 汽车质量
  • 简介:铁路住房制度回溯与改革万香琴铁路职工住房长期以来一直实行计划、投资、建设、分配由部、铁路企事业单位统一进行的实物福利型住房制度。这是与铁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随着国家和铁路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铁路住房制度也必须改革,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 标签: 住房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宅建设 铁路职工 人均居住面积 住房商品化
  • 简介:翻开《人力资源制度范例与解析》,映入眼睛的是规范的制度范例,但与其他制度书不同的是,制度范例下面,是针对某些重要条款的详细的解释,包括为什么会制定这样的条款,《劳动法》和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等等——我们不妨用“难、能、可、贵”四个字来诠释这本书值得推荐之处。

  • 标签: 《劳动合同法》 应用 人力资源制度 《劳动法》
  • 简介:1998年以来,黎明公司实现了扭亏、脱困,已经步入新的发展时期。面对新的外部环境、新的战略目标、新的企业结构,黎明公司怎样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成功企业的实践告诉我们:支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三要素是战略选择、制度安排和文化塑造。这三要素中,战略选择是方向,文化塑造是基础,制度安排是保证。因此我认为黎明公司实现发展的要务之一是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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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唐山市从1997年3月开始,在全市、县(区)属国有工业企业推行采购大宗燃原材料质价评估制度。两年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紧紧抓住规范企业采购行为这个关键环节,不断深化完善并大力推广了这一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经济

  • 标签: 评估制度 规范采购 采购行为 原材料质量 采购人员 国有工业企业
  • 简介:摘要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定审核机构(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本文首先分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必要性,然后就当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最后提出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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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本文分析银行高管薪酬制度的美国模式、德、日模式和东(南)亚模式。由于各国的历史、社会环境、经济法律制度、文化习俗不同,从属于公司治理机制的高管薪酬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但是随着近年来迅猛的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薪酬制度出现了明显的趋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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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编者按: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是个十分重要的新课题,但尚未引起企业领导的足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将企业教育放到应有的战略地位。本文对现代企业教育制度进行了辨析,认为创建“学习型企业”是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的本质,坚持对员工“全程教育、全面教育、全体教育”的思想,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才能促进企业经营战略的实现。文中的观点和做法,可供读者参考。欢迎关心企业教育的有识之士,发表自己的看法,共同为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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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逐渐被公众关注,而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此方面的规定,一些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一、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最早可溯及古罗马时期,公益诉讼是指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导致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或有造成损害危险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二、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1.弥补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保护的缺失。我国诉讼包含三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但除了刑事诉讼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外,民事和行政诉讼均未对公益诉讼作任何规定,甚至限制了公益诉讼的提起。除了诉讼体制上的缺失,我国环境基本法及其单行环境法规制定上的缺陷也不利于环境公益的保护。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则显得愈发重要和迫切。2.弥补行政权力对环境公益保护的不足。在我国,对环境的管理实行的是国家管理环境的单轨运行机制,由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关代表国家对环境进行全面的监控、监督和管理,并对全社会的环境保护进行预测与决策。这种体制虽然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却严重忽视了其他社会力量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无法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巨大作用。因此,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我们生存的环境,是弥补行政权力对环境公益保护不足,积极保护环境的必要举措。(二)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1.我国现有法律包涵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和法规都不得与其相抵触,宪法为一切法律的确立和制度的建立提供基础。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仅符合宪法原则,而且宪法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依据。2.环保团体的建立及民众环境意识的提高。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众多以维护环境公益为宗旨的环保团体建立起来。通过这些团体,公众可以更全面的参与到环境管理事务中去。赋予这些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将更大地发挥环保团体在保护环境公益方面的作用,且与当代权利的多元化和社会化的趋势相吻合。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和保护环境个人力量的集结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民众基础,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3.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借鉴和司法实践案例的积累。现代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已经有了相当长时间的司法实践,其中美国的制度最为发达。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环境公益保护的制度。三、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一)原告资格的放宽。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环境侵害往往是间接的侵害,若按照传统的侵权理论,则根本无力保护环境。为此,迫切要求重构侵权理论,扩大原告主体的范围,诉讼主体不仅包括直接受害人,而且包括社会一般公众、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要建构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得扩大主体的适格范围,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权。(二)被诉对象范围的扩大。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好环境,各国法律在放宽环境诉讼起诉资格的同时,也扩大了被诉对象的范围。过去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被提起诉讼者,现在则可以对其提起诉讼了。(三)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传统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但在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由于原告获取信息的有限性,让他们承担举证责任是极为困难的。因此,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必须得到立法肯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只需提出加害人有污染行为的初步证据,即可以支持其请求,至于污染事实是否确实存在,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则倒置给被告承担。(四)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及对公益诉讼原告的奖励。在环境新型侵权案件中,由于其牵涉面较大且涉及众多复杂专业知识与技能,原告即便履行其较轻的举证责任也需花费极为昂贵的诸如高科技术鉴定使用费用,往往为一般组织与个人难以承受。如果仅因诉讼费用而拒原告于法院大门之外,这无异于迫使民众放弃对环境公益的保护请求。所以,我国应吸纳他国的做法,适当减轻民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需费用,在立法上,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规定。同时,每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公共利益与自身私人利益相比较,较少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青睐”,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要花费大量时间、金钱与精力,为一般民众所不愿。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要是出于对美好环境和和谐环境秩序的需要,为了鼓励与保护他们的这种“热心”,原告在胜诉后应得到国家奖励。(五)防止滥诉。环境公益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主体资格的扩大化。然而,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即使是在有着“厌讼”传统的我国,也存在着滥诉的可能。虽然有学者对此表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但作为一种制度的设立,应考虑其可能性。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除了以上的几点设想以外,还可以加大环保组织的培植力度;加强公益律师制度建设和努力培植公民的公益诉讼的意识等。参考文献1吕忠梅.《环境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法学研究》期刊3王全兴.《关于公益诉讼的零散思考》,载于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4吕忠梅.《环境诉讼初探》,载吕忠梅主编《环境资源发论丛》,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作者简介邓英,西北政法大学2008级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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