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法院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终极栽判者的角色愈加突出和重要。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其作用为社会所瞩目。但从审判委员会制度创设以来的实践来看,确有一些弊端不断显露出来,实有必要进行改革与完善,笔者试从这方面作一探讨。审判委员会最早设立于1979年。该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负责讨论疑难案件及其他重大事项。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命,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该条对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职权、委员选拔任命作了原则性规定,经过二十年发展略有变化。委员选拔任命方面,1995年《法官法》沿袭组
简介: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是伴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而发展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实践审计委员会的第一步。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设置不够普遍。2003年初,我国在沪、深上市的公司中设有审计委晃会的仅占20%左右。2.独立性不强。国际经验表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取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我国实践过程中,由于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层面。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严重削弱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3.有效性不强。这主要表现在专业性不强和缺乏相关的执业背景,部分独立董事缺乏参与企业管理的实际经验。笔者通过对美英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践的考察,对进一步提高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提出参考建议。
简介:<正>监事会能否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需要有监事的任免机制、议事机制、表决程序等一系列具体制度予以支持。而其中任免机制无疑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科学合理的任免机制将从组织程序上保证选派合格的人员担任监事,从而避免让那些主体资格不符、素质不够及可能存在妨碍公正、高效行使监督权的人进入监事会,并为监事设立相应的身份保障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其行使监督权消除后顾之忧,从而保证监事会职能的实现。本文拟对上市公司监事任免机制作一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监事任免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简介: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情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部分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运作经常导致股市的混乱,而恰恰这又和上市公司严重缺乏有效监督体制是分不开的。我国原有的监事制度并未真正起到作用,于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借鉴欧美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的做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五年来,此起彼伏的“独董事件”把这一新生事物推到了风口浪尖,“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象严重。两种制度孰优孰劣、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究竟应采用何种形式的争论不断。尽管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都未能起到彻底有效监督制约管理层的作用。但毕竟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该文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对独立董事制度,监事制度进行科学系统的比较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