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荣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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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郭奉孝、王双喜同志在本刊1986年第8期《放火罪,还是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文中,介绍了国荣智案的案情,认为对国荣智的行为应定放火罪。我认为国荣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主要特征是: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2.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作者 志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适用》 1987年3期
出版日期 198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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