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制条件下的社会物质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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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作为一项重要的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基于现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格局,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结构体系的重建成为必然.从法律义务而言,不论实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还是实现个体利益,均不能损害社会利益.因此,在立法、执法等工作中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01年4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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