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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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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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