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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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4年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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