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并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一)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现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模式有两种,可以实现各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的功能性监管① 2.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根据母公司责任不同可分为事业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事业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自己的事业领域,不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 (二)监管模式——不完全监管模式 适应我国未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
出版日期
2009年09月0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