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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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属必须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蜀都房地产》 2000年7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