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近代有关反腐败的国家立法与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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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从清末督察院的改革到近代监察制度的建立,其间的更替与兴衰,充分反映了中国政治法律制度近代化的历史必然趋势。1906年清政府官制改革,虽然保留了督察院,但是职能受到严重的削弱。进入民国时期,随着传统社会的转型与近代西方法文化的深入传播,监察制度的近代色彩日益增多。孙中山深受传统监察思想与制度的影响,同时又接受西方权力制约的理念,将监察权纳入宪法架构,形成“五权宪法”。北京政府时期,1914年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规定了平政院的组织与职权。1914年6月,北京政府根据该法令设平政院,固有的都察院的纠弹职能并入平政院。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五院制的中央机构。不久便通过《中华民国监察院组织法》,对监察机构与监督人员以及监察区划作了详细规范。该法是监察院成立和运作的法律依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的指导下,创行了新式的监察制度和监察法制仍然起到了一定的消除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的积极作用。
出处 《知识-力量》 2018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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