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近代有关反腐败的国家立法与监察体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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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近代有关反腐败的国家立法与监察体制

康婧雯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从清末督察院的改革到近代监察制度的建立,其间的更替与兴衰,充分反映了中国政治法律制度近代化的历史必然趋势。1906年清政府官制改革,虽然保留了督察院,但是职能受到严重的削弱。进入民国时期,随着传统社会的转型与近代西方法文化的深入传播,监察制度的近代色彩日益增多。孙中山深受传统监察思想与制度的影响,同时又接受西方权力制约的理念,将监察权纳入宪法架构,形成“五权宪法”。北京政府时期,1914年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规定了平政院的组织与职权。1914年6月,北京政府根据该法令设平政院,固有的都察院的纠弹职能并入平政院。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五院制的中央机构。不久便通过《中华民国监察院组织法》,对监察机构与监督人员以及监察区划作了详细规范。该法是监察院成立和运作的法律依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的指导下,创行了新式的监察制度和监察法制仍然起到了一定的消除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近代;监察体制;反腐败

从人类诞生以来,人类之间便有着纠缠不清的利益问题,而人各自有着各自的利益,便出现了数不清的贪污腐败的问题。所以从古至今,如何反贪腐怎样反腐败都是各朝各代领导者最重视最关注的方面。自从十八大之后,党倡导反腐倡廉,依法行政,严肃执政。反腐败国家立法可以看作是监察权。监察权是在党的领导下,由监察机关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

中国近代史是中国整个历史不可缺少的部分。在中国近代这个动荡的时期,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都产生了巨大的改变。本文所讨论的监察体制在近代也发生了很大变革。自中国近代史的开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封建制度分崩离析,出现了多个阶级,如:民族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北洋军阀等等。而不同阶级的统治也造成了中国近代形成了不同的监察制度。在作家张晋藩的《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一书中将中国近代史的监察制度分为四个板块:1、晚清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2、北京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4革命根据地监察制度。故此本文将基于张晋藩先生所划分的四个时期的基础上,讨论中国近代—这个动荡年代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与监察体制。

一、晚清政府时期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及监察制度。

自鸦片战败后,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被打破。先进的中国人,如:严复、林则徐等积极地学习西方,寻找拯救中国的方法。故此西方思想被大量引进并被交流、学习及传播。而晚清政府的监察体制便很好的体现了这点。

在晚清政府的监察体制中,最富有开创性的就是按照西方的三权分立理念建立了准议会监察制度。主要体现为资政院和各省咨议局的设立,虽然二者在清朝统治的最后几年并没有能真正发挥议会监察的功能,但就其实质来说,是迈出了现代议会监察的第一步。与此同时,清政府还对原有的都察院进行了改革,净化其职掌,使之成为具有现代意义的行政监察机构。另外,设立各级检察厅,专司司法监察。这样,以议会监察、行政监察、司法监察为主要内容的现代监察制度雏形就出现了。而这种监察体制构成即便在清朝政府覆灭以后,也基本上被保持下来,并在新的条件下曲折地向前发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晚清政府的监察体制具有进步性。但受到当时内忧外患的影响,其监察体制并没有得到完全意义上的实施,而成了“空架子”。这也是其弊端。

二、北京政府时期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及监察制度。

北京政府统治时期就是我们俗称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大量引进吸收西方思想文化,并且在政治体制上也效仿西方的议会制度。在反腐败国家立法与监察体制上,主要设立的是平政院。平政院被称为“中国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行使着近代中国“形式上的行政法院”的职能,法学学者对平政院的关注多从其司法职能的角度,但是在1916年6月前,平政院并不侧重于司法审查,而是进行行政监察与受理行政诉讼并举。

民国初年中国确立新型政治体制后,立法者在法律传统进行现代转型的大背景下,希望通过设立一个结合中国传统监察与近代西方行政法院两职能于一体,直隶于大总统进行行政监督的特殊机关,检验实现中国传统与近代新旧法制更迭的一个途径。平政院设立的意义不在于其为中国的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而在于它是当时中国人为了挽救民族危机,将中国固有的制度与西方思想相结合的产物。虽然其形同虚设,但并不能抹杀其在中国历史上的影响。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及监察制度。

以蒋介石为核心的南京国民政府代表的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实行的是逆时代潮流的独裁专职。故此南京国民政府的监察制度是存在很大的漏洞,但也不排除在这样的政治体系下发生法律的创新、进步。所以我们要用辩证的心态去看待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先来探讨一下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弊端。由于以蒋介石为核心的国民党用专制统治的手段领导南京国民政府,所以其监察制度的本质就是维持国民党的统治及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也导致了国民党统治后期及解放战争时期,国统区贪污腐败盛行且经济全线崩溃,民不聊生。这是其弊端,接下来我们来说说其益处。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基石是孙中山先生的监察思想。而孙中山先生的监察思想主要是由“权能分治”与五权宪法理论组成,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南京国民政府的监察制度。致使其监察制度产生了一些先进的思想,且至今被使用。

四、革命根据地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及监察制度。

根据地建立初期时,政权薄弱,体制不完备。但是中国共产党依然凭借心中的信仰,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监察制度。1938年9月,六届六中全会对记录检查制度建设的推荐。继而健全监督机构,强化监督机制。在抗战时期,因为政治环境等一系列的需要,根据地创立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党内民主监督、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各级参议员的民主监督等监察体制。并为之后新中国的监察体制提供了范例。

结语

从本文对近代中国四个时期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及监察体制的浅析来看,四个时期都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深受时代的影响;2、学习西方。晚清政府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将中国固有的制度与西方相结合,但最终监察制度形同虚设。北京政府将中国的情况与西方思想相结合却最终因为军阀各方的利益变成了”空架子”。南京国民政府因为自身领导阶层的腐朽而导致其监察制度最终失败。只有革命根据地的监察制度不仅学习了共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更与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地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建立了一套完备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与监察体制。并为后来新中国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与监察体制所借鉴。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2017年12月.

作者简介:康婧雯(1999.04—),女,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成都市高兴西区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英语专业,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