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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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垄断主要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规制,其能够由反垄断法加以调整。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反映了开放社会中经济法本质的二元结构特征。刚出台的《反垄断法》在制止行政垄断方面乏善可陈。今后在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上,应摈弃偏见,提倡制度创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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