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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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将以下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会月刊》 2008年5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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