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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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第七项修改为:“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从事银行卡业务”。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