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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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防伪报道》 2013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