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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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