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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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家计生委、广电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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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1年10期
出版日期 2001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