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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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川量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清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和该添加剂工艺确有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时可不再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食品添加剂》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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