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的双重矛盾及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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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时问以来,我国习惯性的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教育称为民办教育,与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公办教育相对应。《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假思索的将这一名称写进立法,民办教育的这一称呼延续了20年,这其实就是对民办教育的一大歧视。因为,所谓“民办”是作为所有制判断标准下的产物,根本没有体现出民办教育独特的特征和其不可替代的积极影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教育科学文摘》 2011年3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